(2017)内062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东与焦秀成、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焦秀成,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2民初1711号原告王东,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委托代理人崔慧,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秀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被告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法定代表人焦秀成。原告王东与被告焦秀成、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圪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的委托代理人崔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秀成、石圪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焦秀成偿还原告王东借款本金2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焦秀成支付原告王东从2015年8月3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200万元、月利率2%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石圪图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东、石圪图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3日,被告焦秀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东借款,原告王东出于友情帮助向案外人王悦丰借款200万元,后又将借到的2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至被告焦秀成账户。2015年6月2日,原告王东与被告焦秀成签订《还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被告焦秀成认可上述借款事实并确认已足额收到200万元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王东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代被告焦秀成向案外人王悦丰还清借款本金200万元,被告焦秀成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即2015年8月2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金,若未按时还款,未还部分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石圪图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2年。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王东已按照约定代被告焦秀成向案外人王悦丰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但被告焦秀成未向原告王东履行还款责任,故提起诉讼。被告焦秀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石圪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日,被告焦秀成向原告王东借款200万元,该200万元借款系原告王东从其名下×××的账号转账交付至被告焦秀成名下×××的账号内。2015年6月2日,原告王东、被告焦秀成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上述借款系原告王东从案外人王悦丰处转借而来,后又出借给被告焦秀成。协议书约定:1、原告王东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代被告焦秀成向王悦丰还清借款本金200万元;2、被告焦秀成自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向原告王东还清上述代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被告焦秀成未按上述时间付给原告王东代还王悦丰的本金,未付部分按月息2%计算利息。被告石圪图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协议书中签章,协议书约定保证期间2年。协议书签订后,2015年7月2日,原告王东委托其司机石伟向王悦丰的妻子白金秀转账还款20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王东的陈述及其出示的《还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王悦丰出具的说明及与石伟的谈话笔录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东、被告焦秀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可知,被告焦秀成于2013年5月3日向原告王东所借的200万元系原告王东从案外人王悦丰处转借而来。《还款协议书》约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先由原告王东向王悦丰还款、再由被告焦秀成于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向原告王东还款。原告王东出示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王悦丰出具的说明及与石伟的谈话笔录可以证实原告王东已按约定向王悦丰还款200万元,但被告焦秀成未按约定向原告王东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王东要求被告焦秀成给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焦秀成的付款时间为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如未按时给付,未付部分按月息2%计算利息。《还款协议书》于2015年6月2日签订,则被告焦秀成的还款日期于2015年8月2日届满,原告王东要求从2015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圪图公司自愿为被告焦秀成的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年,原告王东起诉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且《还款协议书》对担保范围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石圪图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秀成、石圪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王东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秀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东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本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秀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5元(原告王东已预交14803元)减半收取148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秀成、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荣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