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西武、温景翠、李海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西武,温景翠,李海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767号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亮。被告张西武。被告温景翠。被告李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西武、温景翠、李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3日以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0元减半收取34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