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天祥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祥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1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祥,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冬梅、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天祥于2016年7月以9600元的价格向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新寨居委会火莫村的洪金书购买了火莫村依洞皮某(地名)的杉树一片,在办理了14.38立方米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实际采伐了82.3803立方米,超采68.000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天祥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天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公安机关计算的超伐量中有洪金书自己砍伐的,有被火烧的等,要求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天祥于2016年7月以9600元的价格向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新寨居委会火莫村的购买了火莫村洞皮某(地名)的杉树一片,在办理了14.38立方米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实际采伐了82.3803立方米,超采68.000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祥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超砍树木68.00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天祥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天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治能人民陪审员 敖士忠人民陪审员 田绍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