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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体德与李克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体德,李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王体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克瑞,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体德与被执行人李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8975元,��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人王体德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克瑞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五号街坊注册有酷车派洗车行,经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古分局查询,该洗车行已注销。被执行人名下有甘ASPX**“速腾”小汽车一辆,该车去向不明,本院已对该车予以查封。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及处置意见。由于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执行,无法查找到本人,本院决定对其拘留15天,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处置,申请执行人王体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克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德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胡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