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丁文国与杨宇丽、汤利、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国,杨宇丽,汤利,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丁文国,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杨宇丽,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老环保局楼下天达驾校。被申请执行人:汤利,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景山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被申请执行��:韩立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景山小区。本院在执行丁文国与杨宇丽、汤利、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宇丽、汤利、韩立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宇丽、汤利、韩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韩立军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依据申请执行人丁文国的申请予以评估作价,赤峰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赤正合评字(2017)第47号资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对被执行人韩立军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丁文国及被执行人韩立军送达该评估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评估报告均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车辆进行了司法拍卖,现已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丁文国,申请执行人丁文国同意以评估价格140000元接受该车辆抵顶债务。另本案诉讼费2900元、保全费1270元、邮寄费60元、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1464元,合计人民币7694元,从140000元中优先扣除给付申请执行人,实际抵顶债务欠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2306元,合计人民币132306元,尾欠7361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韩立军所有的×××现代牌汽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丁文国抵顶债务132306元��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丁文国;二、申请执行人丁文国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