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秀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45号被执行人:陈秀琼,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秀琼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672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陈秀琼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