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与张心良、张秀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张心良,张秀文,王明伍,李金彩,陈宜桂,陈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办事处政府驻地。负责人张林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心良,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张秀文,女,1969年12月15日,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王明伍,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李金彩,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陈宜桂,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陈宜军,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以下简称塔山支行)申请执行张心良、张秀文、王明伍、李金彩、陈宜桂、陈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苏0305民初183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45万元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8年5月1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1149元已扣划后退还申请执行人,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号汽车,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3.本院于2017年9月向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一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