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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树中与被告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中,金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133号原告:高树中,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金文龙,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中与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树中于2017年7月14日以找不到被告金文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树中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方审 判 员  于宏广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才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