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树中与被告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中,金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133号原告:高树中,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金文龙,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中与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树中于2017年7月14日以找不到被告金文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树中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方审 判 员 于宏广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才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