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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尹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21号罪犯尹宏,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以(2013)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罪犯尹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常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尹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监内值班岗位,遵守纪律,坚守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值守任务。没收财产二十万、收缴违法所得三十二万五千元均已交清。现有5次表扬余2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宏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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