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成宝与李祥、李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宝,李祥,李子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160号原告:刘成宝,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李祥,男,汉族,1988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李子明,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泉州南路16号枫情小镇2号网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宝与被告李祥、李子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