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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黎俊、杨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俊,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5刑初28号公诉机关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俊,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洋,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远安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远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俊、杨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忠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俊及辩护人刘亚节、被告人杨洋及辩护人张红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黎俊在网上收集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将这些信息存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整理、查询了其中部分信息。期间又通过自己的两个QQ号,分别向数十个QQ好友提供这些公民信息,从中牟利。经查,黎俊存储的公民信息达745.6万余条,并给57个QQ号发过公民个人信息。2016年5月,被告人杨洋在QQ上认识了被告人黎俊,得知黎俊有公民个人信息,后杨洋又得知其网友“三年,五年”(另案处理)在QQ上购买信息,杨洋为了倒卖信息赚钱,于是找黎俊要了2444条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卖给“三年,五年”。经查,杨洋从黎俊处要的信息,其中真实公民身份号码1351条,与身份信息相符的银行账号信息933条。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黎俊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洋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刘亚节认为被告人黎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称:一、被告人黎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仅属“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一)起诉书中所说的745.6万余条信息,不是被告人非法获取的,是受他人委托整理或网上已公开的信息中收集后存储在自己电脑上的;(二)对57个QQ号发公民个人信息,是帮别人整理返回的信息,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三)杨洋找黎俊索要的2444条信息,控方证据反映几乎全都是“废料”,能认定的仅为“1351条”和“933条”。被告人黎俊不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被告人黎俊提供的“规定”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仅1351条,尚未达到5000条的追责标准;被告人黎俊的确向他人提供了933条涉及公民财产安全的银行账号信息或交易信息,但因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所要求的5000条,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黎俊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黎俊所提供的绝大多数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不可能给特定的人造成实际危害的“废料”,仅提供了2至3条可能造成实际危害的“呼转料”,且也尚未给特定的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所以,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黎俊未实际谋到非法利益;黎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被动的提供,不是主动销售、主动提供;被告人黎俊基于生活所迫、家境困难、生存所需,才有了牟利的想法;被告人黎俊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认定情节轻微,应从宽处罚。辩护人张红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异议。辩称:一、被告人杨洋对犯罪违法性认识不足,主观犯罪故意不强;二、被告人杨洋具有“坦白”情节;三、被告人杨洋是不小心走上犯罪道路,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四、被告人杨洋一贯表现较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宽判处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黎俊在网上收集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将这些信息存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并整理、查询了其中部分信息。期间又通过自己的两个QQ号,分别向数十个QQ好友提供了其中部分公民信息,从中牟利。经查,黎俊存储的公民信息达745.6万余条,并给57个QQ号发过公民个人信息。2016年5月,被告人杨洋在QQ上认识了被告人黎俊,得知黎俊有公民个人信息,后杨洋又得知其网友“三年,五年”(另案处理)在QQ上购买信息,杨洋为了倒卖信息赚钱,于是找黎俊要了2444条信息,并将其中部分信息卖给“三年,五年”。经查,杨洋从黎俊处得到的信息,其中系真实公民身份号码1351条,与身份信息相符的银行账号信息933条。同时查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黎俊的供述,证实:1、2016年5月,黎俊得知通过刷别人银行卡可以快速赚钱,就在QQ群里打听请教。就有一个QQ自称“海口人”的给了黎俊一些“料”,并教黎俊通过手机查询银行卡余额的方法,让黎俊帮他查“料”里面的余额。这样黎俊帮“海口人”查了2个多月。后黎俊又在QQ群里认识了其他人,这些人也给黎俊发过很多“料”,让黎俊帮他们整理。黎俊将整理好的信息一直留存下来,就在电脑里留存了很多的“料”。2、2016年5月黎俊在QQ群里认识了QQ名为“gun”的人,即被告人杨洋,后来杨洋找黎俊要“料”,黎俊就给了杨洋2个文本格式的“料”,文本内容有银行卡“四大件”信息。10月底至11月初杨洋找黎俊要“呼转料”,并承诺以200元一条的价格收购,黎俊就先后给了杨洋3至4条“呼转料”。3、黎俊除了向杨洋提供过公民个人信息外,还向其它网友提供过。通过QQ给他人发送过公民个人信息的QQ号有57个。二、被告人杨洋的供述,证实:1、杨洋于2016年4、5月份认识黎俊,手中的“料子”都是通过黎俊获得的,黎俊的QQ名为“散财大叔”,黎俊通过QQ传给杨洋一个文件夹的“料子”。后来杨洋将文档复制到了苹果手机的备忘录上,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具体多少条以查证的数量为准。黎俊还发了一些零散“料子”有十条左右给杨洋。2、杨洋将黎俊给自己的文件夹通过QQ传给了“三年,五年”,目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赚点钱,在整个过程既充当买家,又充当卖家。3、2016年国庆节之后,“三年,五年”在QQ群里发布消息说收“呼转料”,杨洋与“三年、五年”谈好价格后,先后2次在黎俊那里拿了4条“料”,并通过QQ发给了“三年,五年”,其中一条“料”是卖了100元,另一条“料”卖了200元。4、“料子”指别人的银行卡信息、身份信息、电话、查询密码等个人信息资料。“呼转料”指的是料子里面预留的电话可以设置呼叫转移。明知别人将“料子”弄出来肯定是用来洗钱犯罪的,还倒卖“料子”从中赚钱。三、证人证言:1、卿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易某给自己的链接中下载了估计有上万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后转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后将部分信息通过QQ发给了黎俊,估计有几千条。2、康和礼、韩某二人的证言,证实他们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不正常的情况,个人信息泄露后可能影响财产安全。四、物证、书证:1、远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两份,证实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2、扣押决定书及从杨洋处扣押苹果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从黎俊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已随案移送法院,同时对物证进行了拍照附卷。3、调取证据清单、查询记录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依法扣押了黎俊日常使用的“acer”笔记本电脑,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该笔记本进行了电子勘验,发现其笔记本中存有若干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其中包含“四大件”(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预留手机号码)、手持身份证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并进行了电子证据的固定。经民警整理分类,其中“四大件”信息约744.6万条,其它涉及公民个人的信息约1万条。黎俊存储的公民信息合计达745.6万余条,由于黎俊笔记本电脑中涉及的信息量巨大,民警只选取了部分信息,对其中涉及到的人员身份信息、银行账号、电话号码进行查验。远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提取杨洋苹果4手机,对该手机进行了电子证据的固定,发现其手机备忘录上存有若干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含姓名、银行卡账号、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预留手机号码等涉及公民的私人信息。经民警整理后,其中全部信息2444条,无效信息29条,民警对剩余2415条信息中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实,其中无身份证号码4条,身份证格式错误或查无身份信息140条,真实存在身份信息2271条(其中920条身份相同),即1351条。经银行查询杨洋手机中涉及到银行账号,真实存在且与身份信息相符的银行账号信息共计933条。五、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工作记录以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黎俊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以及被告人杨洋持有的苹果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并刻录了光盘。光盘内容与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俊、杨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黎俊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洋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俊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给被告人杨洋,被告人杨洋又将其予以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由此二被告人构成的共同犯罪,可不区分主、从犯,依法由二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对此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的有关涉案事实及情节的认定意见,因与本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对其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杨洋不符合缓刑条件,故对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其他之有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杨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黎俊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被告人杨洋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即缴纳。)对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 勤审判员 张 炜审判员 王啸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彦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