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兴锋与周颖雪、叶其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锋,周颖雪,叶其斌,周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异27号案外人: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都路8号。法定代表人:陶永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安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兴锋,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周颖雪,女,199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叶其斌,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周瑞良,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在本院执行王兴锋与周颖雪、叶其斌、周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对常熟天禧生活广场3幢1单元1610室商品房的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称,2015年9月18日,案外人与周颖雪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颖雪购买常熟天禧生活广场3幢1单元1610室商品房,总价款为348000元。2015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期间,周颖雪合计支付了178000元,但一直拖欠剩余170000元未予支付。案外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周颖雪发出律师函,并于2017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购房合同。2017年2月15日,案外人向周颖雪返还了购房款164221元。故请求法院撤销对案外人名下的常熟天禧生活广场3幢1单元1610室商品房的预查封,并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王兴锋诉叶其斌、周颖雪、周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根据王兴锋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熟虞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叶其斌、周颖雪、周瑞良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同年11月13日,本院查封了周颖雪所购的天禧生活广场3幢一单元1610室的房屋。同年12月7日,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1、叶其斌、周颖雪、周瑞良支付王兴锋货款人民币890000元,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16年2月8日前支付490000元;2、如叶其斌、周颖雪、周瑞良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另行支付王兴锋逾期付款利息28000元,王兴锋有权就货款总额8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000元,共计918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65元,由王兴锋负担。因叶其斌、周颖雪、周瑞良未履行义务,王兴锋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叶其斌、周颖雪、周瑞良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兴锋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苏0581执39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叶其斌、周颖雪、周瑞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王兴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另查,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周颖雪于2015年9月18日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周颖雪向其购买常熟天禧生活广场3#1单元1610室商品房,总价款为348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周颖雪应于2015年10月4日前付清所有价款,但周颖雪逾期未支付剩余17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18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20150014776);2、判令周颖雪支付违约金10440元;3、周颖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2月10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颖雪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20150014776)予以解除;周颖雪于2017年2月17日前配合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办理该合同的网上备案注销手续;2、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周颖雪购房款人民币178000元;3、周颖雪给付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440元;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39元,由周颖雪负担;5、上述第二、三、四条确定的付款义务相抵后,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还需要返还周颖雪购房款164221元,于2017年2月17日前履行,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通过转帐支付了周颖雪164221元。本院认为:王兴锋诉叶其斌、周颖雪、周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查封了周颖雪向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天禧生活广场3幢1单元1610室的房屋,该财产保全行为合法有效。因周颖雪逾期未支付剩余房款170000元,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周颖雪164221元的调解协议。现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颖雪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江苏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对常熟天禧生活广场3幢1单元1610室商品房查封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常熟天禧生活广场3幢1单元1610室商品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仪锋审判员 张 晴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