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文圣与陈鸿云、吴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圣,陈鸿云,吴成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539号原告:王文圣,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竞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照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鸿云,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成忠,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文圣与被告陈鸿云、被告吴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19日,王文圣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85845元。2017年7月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文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文圣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42元,减半收取计3071元。审 判 长 钱宏生人民陪审员 仲伟毅人民陪审员 倪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