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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振明与李京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明,李京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272号原告:李振明,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京刚,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明与被告李京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196元,退给原告李振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