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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彦红与宋国均、姚先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红,宋国均,姚先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朱彦红,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宋国均,男,住四川省合江县,暂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姚先钊,男,住四川省合江县,暂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朱彦红与被执行人宋国均、姚先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82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朱彦红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8555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国均仅执行13000元。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被执行人姚先钊有车辆但不宜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对下剩72553元达成分期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