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彦红与宋国均、姚先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红,宋国均,姚先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朱彦红,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宋国均,男,住四川省合江县,暂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姚先钊,男,住四川省合江县,暂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朱彦红与被执行人宋国均、姚先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982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朱彦红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8555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国均仅执行13000元。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被执行人姚先钊有车辆但不宜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对下剩72553元达成分期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