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荣国与林德、林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国,林德,林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461号原告:吴荣国,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林德,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信宜市XX。被告:林凤祥,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吴荣国与被告林德、林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荣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荣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梁智良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