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佃作与冉兴龙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佃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异32号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冉兴龙,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佃作,男,193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佃作与冉兴龙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冉兴龙对本院划拨其银行存款95000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异议人冉兴龙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冉兴龙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