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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长琴诉江门市江海区佳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琴,江门市江海区佳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033号原告:刘长琴,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佳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滘头第一工业园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廖长庆。原告刘长琴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佳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刘长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长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长琴负担。审判员  谢颖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