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口市龙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市龙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允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72150C,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西段海燕职专办公楼。负责人:张新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繁昊,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龙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9406185N,住所地周口市东环路(经济开发区淮河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慧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0852648L,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艳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允辉,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龙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建华审判员 钱发洪审判员 宛洪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査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