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濮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濮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508号原告:四川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和顺三巷8号。法定代表人:邱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濮某,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3,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四川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濮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