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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邹素兰、曾俊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素兰,曾俊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邹素兰,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萍,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垣德,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俊聪,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跃健,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邹素兰因与被申请人曾俊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邹素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扬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