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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45宋彩英与莫俊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彩英,莫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宋彩英,女,195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莫俊辉,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宋彩英与莫俊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莫俊辉事故发生后已垫付莫俊辉13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内赔偿原告宋彩英101300元,莫俊辉赔偿宋彩英27500元,因莫俊辉已垫付宋彩英13000元,经最终结算: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前支付莫俊辉101300元,由莫俊辉于2016年6月24日前支付莫俊辉14500元。宋彩英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各方再无任何纠葛。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宋彩英负担。莫俊辉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宋彩英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经营者许茂桂名下车辆(苏E×××××、苏E×××××,已查封,无法寻找)及许茂桂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2218弄300号401室房产(已轮候查封,其他法院首封)外��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车辆及轮候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及轮候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