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陕西怡泽茯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怡泽茯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47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陕西怡泽茯茶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王某某诉陕西怡泽茯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晓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