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波与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波,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947号之一原告:邓波,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法定代表人:胡东。本院立案受理邓波与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0元,由原告邓波负担。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孟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