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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文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689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文某,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充市嘉陵区。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申请执行(2013)涪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250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涪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