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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新泰市。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恒通,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张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2、王某3,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恒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先后多次虚构其亲戚是煤矿领导,可以买断四槐树煤矿职工退休、低价购买居豪凯旋城楼房的事实,先后骗取王某2、王某3、王某4现金47.374万元。1、2014年8月份至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冒名刘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2低价购买居豪凯旋城楼房的事实,先后以缴纳购房款及押金、送礼的名义骗取王某2人民币26.02万元。2、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冒名刘某,虚构可以通过个人关系,趁四槐树煤矿破产之机,操作非煤矿职工办理煤矿买断退休等事实,先后以交钱、送礼的名义骗取王某2、王某3人民币10.054万元。3、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冒充刘苏,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4低价购买居豪凯旋门的楼房的事实,先后以缴纳购房款及送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4现金11.3万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艾某等人证言,指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第1、2起事实无意见,辩称第3起犯罪数额应为10.5万元。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对第1、2起指控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第3起指控中的8000元不构成诈骗;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愿意积极退赔,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多次虚构其亲戚是煤矿领导,可以买断四槐树煤矿职工退休或者低价购买居豪凯旋城楼房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现金共计46.574万元。2017年1月1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1、2014年8月份至2016年11月份,刘某冒名刘某,虚构可以帮助王某2低价购买居豪凯旋城楼房的事实,先后以缴纳购房款及押金、送礼的名义骗取王某2现金26.02万元。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王某2的事实。2、2014年12月份,刘某冒名刘某,虚构可以通过个人关系,趁四槐树煤矿破产之机,操作非煤矿职工办理煤矿买断退休的事实,先后以交钱、送礼的名义,分别骗取王某2、王某3现金5.027万元,共计10.054万元。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王某2、王某3的事实。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2陈述,艾某曾给其开过车,他的妻子自称叫刘某,刘某说她姓巩的姨夫是煤炭局局长,可以帮忙购买煤矿在居豪凯旋城的房子。2014年8月份左右,刘某说需要3万元买别人的名额,其妻子王娥在红星家具城门口给了她3万元现金。2015年3月6日左右,刘某说需要交房子全款19.96万元,3月10日其给了刘某现金9.96万元,3月13日通过转账方式给了刘某10万元。2016年11月左右刘某说要交3万元选楼层押金,其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给了刘某3万元,并给了她价值600元的烟和茶叶,以上共计26.02万元。2014年12月13日刘某说四槐树煤矿要破产可以买断退休,和家人商量后其决定给妻子王娥和妹妹王某3办理买断工龄退休,刘某说每人5万多元。2014年12月15日其给刘某转账10万元,第二天下午又给了她现金540元。上述10.054万元其和王某3每人出了一半。后来其得知被骗,被骗共计36.074万元。(2)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4年12月份。其姐夫王某2给其打电话说他原来的司机的对象叫刘某,她姓巩的姨夫是煤炭局一把手,刘某自称四槐树煤矿正在办理破产手续,可以借此机会办理两个买断退休的名额,每个名额5万元。后来其和王某2、王娥三人带着10万元去新泰并按照刘某的要求照相,其忘记了当天王某2是否把钱打给了刘某。后来刘某还让每个人给办事人送2000元的卡,每人还差270元,其把270元给了王某2。以后刘某让其等通知但一直没有消息,后来得知被骗。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刘某系其姐姐,其家里没有煤炭局姓巩的姨夫。2014年左右刘某曾使用其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不知道办理了几张。(2)证人艾某证言,2007年其和刘某离婚,2016年复婚,2014年至复婚这段时间其不知道刘某在干什么。2007年刘某和别人合伙干过理财。2013年左右其给王某2开过大车,刘某曾经给王某2的孩子办理了转学籍的事情,其不知道刘某和王某2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才从别人那里知道刘某骗了王某2的钱,刘某曾用她妹妹刘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和一张农行银行卡,用其母亲郑欢平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农行银行卡,刘某使用。新泰煤炭局局长和刘某没有亲戚关系,157××××7855的手机号码刘某已使用二三年,刘某的另一个手机号是187××××2556。(3)证人尹某证言,2013年5月30日其办理了157××××7855的手机号码,2015年9月其通过微信认识了刘某,当时她自称叫刘亚男,其将该手机号码交由刘某使用。(4)证人王某1证言,其在新泰市园林管理所上班,其通过嫂子刘光兰认识了使用187××××2556手机号码的翟镇刘姓女子,2016年阴历11月份左右,该女子借了其2.7万元,后来联系不上。(5)证人韩某证言,2016年10月份其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想把莲花山社区和汶南镇新都社区的两套房子卖掉。2017年1月17日,刘某借走该两套房子的钥匙说她的朋友看房子,次日其给刘某打电话后得知她被公安机关抓了。(6)证人马某证言,其做煤炭生意,刘某与艾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份艾某曾到其煤场里拉过煤。2015年4月11日其农业银行卡收到过刘某的转账款,是否2万元记不清楚了,是他们转的煤款。(7)证人徐某证言,其做医药生意,刘某欠其药款1700元,2015年3月份刘某主动要了其农业银行账号并给其转账1700元。三、书证(1)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新泰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8日对王某2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刘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2)新泰市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账户名为李海明的账户转支6.33万元,侦查人员无法与李海明取得联系。(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于1982年9月1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银行卡交易明细、交易回单、卡卡转账凭证一宗,证实刘某、王某2、王娥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刘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2015年3月13日收到转存款10万元,2016年11月15日收到王某2转账款2万元;刘某名下新泰农商银行卡2014年12月15日收到王某2转账款10万元。上述银行卡交易记录与被害人王某2陈述及被告人刘某供述内容印证一致。(5)山东居豪置业有限公司证明二份,证实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居豪凯旋城一期工程单套房屋最低106.18平方米,每平方米最低价格3500元,在销售过程中无团购成交;王某2、王娥、刘某三人未在该项目中购买过相关房产,未交付过任何费用。(6)新泰市四槐树煤矿证明,证实王某3、王娥未在该单位工作过,未办理招工手续,未办理过社会保险相关手续。(7)证明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刘某以刘某名义出具收到条,内容为2014年8月1日收到买房定金现金3万元,2015年1月13日收到购房款19.96万元,2016年11月18日收到现金3万元,2015年10月10日收到购买保险现金10.05万元,以上共计36.01万元。四、笔录辨认笔录一宗,证实被害人王某2、王某3辨认出刘某系被告人刘某,证人尹某辨认出刘亚男系被告人刘某,证人王某1辨认出翟镇刘姓女子系被告人刘某。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被害人王某2与被告人刘某电话录音情况。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下半年,其对王某2及王某2的妹妹王某3谎称自己的姨夫姓巩,是新泰市煤炭局的局长,可以低价购买新泰市泰丰集团在新泰市居豪凯旋城的团购楼房。其谎称可以趁四槐树煤矿准备破产之机,给非煤矿职工王某2的对象及王某3办理新泰市四槐树煤矿的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其共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236.01万元,还有价值400元的两条玉溪香烟,以及一盒茶叶,茶叶价格已忘记。其没有告诉王某2其真名叫刘某,王某2给其转账的银行卡开户名是其妹妹刘某。其没有核实过也不确定四槐树煤矿是否可以给非本单位职工买断退休并办理养老保险。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第1、2起指控无意见,其供述所骗取现金没有退给王某2,其自己花了。3、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2月份,刘某冒名刘苏,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4低价购买居豪凯旋城楼房的事实,先后以缴纳购房款及送礼的名义骗取王某4现金10.5万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4陈述,其以前卖家具,刘某是员工。后来刘某说她姨夫叫白增富,在小协干矿长,矿上在新泰电视台对面开发楼房,房子105平价格10.5万元。2014年4月2日其从银行取款后给了刘某7.5万元现金,之后刘某又从卖家具货款中拿了3万元,其共给了刘某10.5万元房款。后来其感觉不对劲就和刘某要钱,刘某一直在推脱。2014年10月30日刘某不干了并与其结算工资,刘某给其打了10.5万元的房款收条,落款是刘苏,刘某按了手印。过节的时候刘某说房子便宜要给别人好处费,其给了刘某三四次钱,每次5000元,还买了两只羊、一些礼品等共计1450元,还有一次借给她8000元,说是她妹妹买保险,后来联系不上了。被害人王某4于2017年5月5日陈述该8000元系过年送礼给刘某转账,加上借给刘某的6800元,其有证据的共计11.98万元。二、书证(1)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新泰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18日对王某4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王某4房款105000元,收到人刘苏,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宗,证实王某4、曹春玉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情况。(4)工资结清单、手记流水账,手写流水账,内容为2014年11月30日工资已结清,落款人为刘苏。三、鉴定意见新泰市公安局(新)公(刑)鉴(痕)字[2017]04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4提供的“收条”原件上刘苏签名上的捺印手印是被告人刘某右手食指所遗留。四、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4辨认出以购房名义骗取其10.5万元的人系被告人刘某。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被害人王某4与被告人刘某电话录音情况。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供述,其对公诉机关第3起指控的事实无意见,其共收了王某410.5万元,王某4没有给其钱送礼。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买断职工退休、低价购买楼房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的第1、2起指控,被告人刘某无异议,并由被害人王某2、王某3陈述,刘某等证人证言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山东居豪置业有限公司证明、新泰市四槐树煤矿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关于公诉机关的第3起指控,被告人刘某供述诈骗数额为10.5万元,刘某出具收条及鉴定意见证实刘某收到房款10.5万元;关于8000元的用途,被害人王某4于2017年4月12日陈述系刘某的借款,2017年5月5日陈述系过年送礼,王某4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公诉机关指控该8000元系诈骗款的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起诈骗数额认定为10.5万元。综上,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数额为46.574万元。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第1、2起犯罪事实,系坦白,对第3起诈骗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诈骗所得财物应责令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王建伟三十一万零四百七十元、退赔被害人王三妮五万零二百七十元、退赔被害人王书利十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荣斌审 判 员  刘平岭人民陪审员  王功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