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有程、孙春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有程,孙春苗,沈阳光,黄宜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90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宇,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有程,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孙春苗,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沈阳光,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黄宜松,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有程、孙春苗、沈阳光、黄宜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