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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273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告张荣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张荣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273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法定代表人:唐正亚,男,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坤,男,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兵,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告张荣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以立案后被告张荣兵已将领取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补金退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负担。审 判 员  刘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