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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瑞瑞、徐约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瑞,徐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瑞,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约昌,男,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瑞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2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份数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约昌满意履行还款义务。现查被执行人徐约昌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约昌在凤阳县环境保护局收入16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