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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认台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阮秋芳诉赵宥凯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秋芳,赵宥凯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认台7号申请人:阮秋芳,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赵宥凯,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台湾居民,住台湾花莲县花莲市。申请人阮秋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花莲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78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阮秋芳申请称,要求认可台湾地区花莲地方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104年度婚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即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上海结识,并于2012年10月24日在上海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0日离开上海前往台湾,与被申请人同住在花莲市XX街XX号户籍地。在台湾期间,婆婆经常故意制造很多矛盾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造成夫妻失和。在台期间,申请人因精神压力太大,左边卵巢检查出有XX,需要手术。因婆婆在台湾经营服饰店,申请人在台期间,一直帮忙打理服饰意,但申请人手术后,无法帮到家里生意,需要静养,婆婆对其极其不满,故婆婆希望申请人回上海。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过年回到上海探望父母。但申请人回上海之后,发现已怀孕。因在台湾刚刚做过左边卵巢手术才一个月,身体虚弱,加上怀孕反应很大,暂时无法搭乘飞机回到台湾婆婆家。婆婆此时竟然污蔑申请人是假装怀孕,只是不想回台湾,不允许被申请人来上海探望自己。后申请人怀孕5个半月的时候在上海医院产检出胎儿发育不良,需要引产。此时,婆婆再次阻止被申请人来沪,并且再次要求被申请人提出请求。故申请人只好独自一人在上海医院做引产手术,身心俱伤。申请人引产后,身体虚弱,在上海娘家修养,无法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身体也不适合坐飞机去台湾花莲法院出庭参与诉讼。被申请人屡次以“申请人恶意遗弃”为由,在台湾花莲法院提出请求。最终,台湾花莲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判决。申请人对此段婚姻己心灰意冷,故提出上述申请。被申请人赵宥凯未向本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台湾花莲地方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104年度婚字第78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经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确认于2016年8月17日确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花莲地方法院作出的104年度婚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经相关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确认生效。该民事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可台湾花莲地方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104年度婚字第78号民事判决。案件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阮秋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方 方审判员 马 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