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常军、孙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军,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332号申请人:常军。被申请人:孙鹏。申请人常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鹏所有的鲁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鹏所有的鲁X×××××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常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洪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