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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志诚永辉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志诚永辉建材销售中心,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诚永辉建材销售中心。被执行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建军。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诚永辉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冀06民终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诚永辉建材销售中心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建军给付申请人北京志诚永辉建材销售中心货款746176.91元及利息与延迟债务利息,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付建军负担案件受理费9277元,被执行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365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986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传被执行人付建军到庭并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我院于2016年9月7日及2017年9月22日传被执行人付建军到庭,被执行人付建军已提供自身财产情况。3.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向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保定审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高阳北环路农村信用社有开户。4.2017年3月24日,我院执行干警前往高阳北环路农村信用社查封被执行人保定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账号。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及结果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