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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海群与刘启元、周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群,刘启元,周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海群,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启元,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小利,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李海群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启元、周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启元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海群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刘启元、周小利共同归还李海群20000元,执行费50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启元的银行存款1973.6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启元、周小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