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立军、王贵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军,王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华新家园。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王奉镇。被执行人王贵霞,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故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2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