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牛兴菊与被告李亚红、高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兴菊,李亚红,高锦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508号原告牛兴菊,女。被告李亚红,女。被告高锦卫,男。原告牛兴菊与被告李亚红、高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兴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兴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