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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牛兴菊与被告李亚红、高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兴菊,李亚红,高锦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508号原告牛兴菊,女。被告李亚红,女。被告高锦卫,男。原告牛兴菊与被告李亚红、高锦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兴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兴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