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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艳敏与魏振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敏,魏振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168号原告:王艳敏,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波,男,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振康,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陈崇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奕,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艳敏诉被告魏振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魏振康的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魏振康准确的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魏振康的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魏振康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敏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1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