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阳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76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阳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发现,被告阳某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董德炜���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