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与李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负责人:唐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强,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晋062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强主动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但被执行人李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强有一辆xx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Fxx**。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晋Fxx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拒不履行确定义务的,法院可对扣押的小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星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