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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安骏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骏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吕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916号原告:广安骏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民丰路197-199号。法定代表人:曾蓓,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亮,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云伟,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骏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骏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云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骏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云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广安骏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