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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营山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营山县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倩。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法定代表人王荣忠。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建筑公司给付本金501114.13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建筑公司在工商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经了解该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建筑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建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金501114.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