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萍、范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萍,范顺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367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黎明三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姣,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黎明一街18号2-2-1。委托代理人:彭爽,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琢如巷3号361。被告:方萍,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号*栋1181。被告:范顺利,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号*栋1181。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萍、范顺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