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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廊坊亿纳密封件有限公司与自贡金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亿纳密封件有限公司,自贡金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242号原告:廊坊亿纳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西位敢村。法定代表人:安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金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双石镇燕子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廊坊亿纳密封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金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立案。原告廊坊亿纳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亿纳密封件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亿纳密封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原告廊坊亿纳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裕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