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仪征市易达环保信息咨询中心与江苏浦源管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仪征市易达环保信息咨询中心,江苏浦源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财保58号申请人:仪征市易达环保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西园路。经营者:杨青。被申请人:江苏浦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516室。法定代表人:叶元猷,总经理。申请人仪征市易达环保信息咨询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浦源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市易达环保信息咨询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浦源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仪征市易达环保信息咨询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