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之宝与李治、曹渠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宝,李治,曹渠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汪正周,绍兴柯桥和兴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294号原告:陈之宝,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李治,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曹渠范,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68163603Q。代表人:尉关根。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陈钢、姚莉莉,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袍江新区丁港直路办公室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881XM43。代表人:马国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公司员工。第三人:汪正周,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绍兴柯桥和兴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北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0518235L。法定代表人:邵灵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晖、王凯,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之宝与被告李治、曹渠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第三人汪正周、绍兴柯桥和兴印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陈之宝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之宝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之宝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建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