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重庆联陆机械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与重庆元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陆机械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重庆元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211号原告:重庆联陆机械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都市工业园厂房13-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65278F;法定代表人:殷旭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元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54号地;法定代表人:郑剑峰。原告重庆联陆机械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元极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联陆机械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陆机械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重庆联陆机械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小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