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曹波、高丹金融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曹波,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619-1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波,男。被执行人:高丹,女。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曹波、高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7994.99元、利息12462.49元,负担受理费1311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912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62880.48元。但被执行人曹波、高丹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波、高丹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对登记在曹波名下的陕FG8X**号车辆予以查封,同时将执行查证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财产线索通知,其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6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