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四川老灶煮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四川老灶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67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48384E。负责人:李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老灶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罗江经开区城南工业园区三辆车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MA6230BD2L。法定代表人:姚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天星桥分公司、四川老灶煮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凤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