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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谭宗升、杨丽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宗升,杨丽昆,芮乙栋,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谭宗升,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祥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号码:532123197011201615。申请执行人杨丽昆,男,1980年8月20日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农民,住永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号码:532928198008241157。被执行人芮乙栋,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被执行人陈燕,女,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宗升、杨丽昆与被执行人芮乙栋、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芮乙栋、陈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在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宾川县支行等银行均无存款,经执行,被执行人芮乙栋、陈燕与申请执行人谭宗升、杨丽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4执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洁     琼审 判 员 赵     永     生人民陪审员 雷志德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