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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爱萍与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爱萍,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4民初1714号原告邢爱萍,男,汉族,住宝鸡市麟游县。被告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渭陈仓大道150号2号楼6层1号。法定代表人胡育红,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于乐,系该公司行政主管。原告邢爱萍与被告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爱萍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097.8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商铺租赁费1097.83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邢爱萍房屋租赁费1097.8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