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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行审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06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区便民服务中心7楼,组织机构代码75805027-1。法定代表人林彩萍,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力奔、谢意,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C幢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7591865A。法定代表人王海红。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6〕第0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6〕第0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于同日送达。2016年12月16���,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6〕第00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改正的违法行为(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由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瑞 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阳亿 更多数据: